根据工作需要,经彭山区委、区政府和眉山市公安局批准同意,本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11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性质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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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体检时间、地点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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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费用自理。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完成规定项目体检的报考者,视为自动弃权。
(四)政审
体检合格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政审。
七、公示
确定进入体检、政审的人员,经体检、政审合格,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对于前述人员将依法予以公告,具体公告时间、方式(另行通知)。公告期限3个工作日,前述人员接受社会监督,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线索。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后再决定是否聘用。因以上原因或公示期间拟聘用人员自愿放弃出现的缺额不再递补。
八、聘用管理与工资待遇
按照彭山区公安分局《警务辅助人员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执行,拟聘人员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予以正式聘用。
(一)试用期基本工资1800元。
(二)正式聘用后,薪酬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并缴纳“四险一金”即基本养老、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住房公积金。
(三)区公安分局负责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工资由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予以发放。用工单位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纪律条令》、《内务条令》等相关规定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对违反有关工作纪律规定的,及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或解聘;年终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绩效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九、纪律与监督
招聘全程由中共眉山市彭山区纪委派驻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纪检监察组负责监督。监督电话:028-37620618。
十、特别声明
本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不举办、不委托任何单位或机构举办任何形式的考试辅导培训班,不指定任何应考辅导资料或书籍。
本招聘公告由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彭山区公安分局联系电话:028-37620958
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
2024年7月2日